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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美中国学生学者自治联合会宪章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九日通过 
 

第一章:总纲 

第1条:全美中国学生、学者自治联合会(简称全美学自联)是留美中国学生学者团体的协调 性组织。 

第2条:全美学自联代表留美中国学生学者的意愿,维护留美学生学者的利益,旨在促进中 国自由、民主、人权和法治的进步。 

第3条:全美学自联是非盈利性组织。 

第二章:会员 

第4条:全美学自联仅接纳团体会员,凡在美国各大学、学院和科学文化研究机构中正式注 册的中国学生学者的组织,只要承认本宪章,向本会申请注册并按时缴纳会费,即 正式成为会员。 

第5条:全美学自联的会员代表以美国各大学、学院和科学文化研究机构为单位。 

第6条:各会员代表单位具有自主权,并在本学联中享有平等(一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一节:代表大会 

第7条:全美学自联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各一个会员代表单位派一或两名代 表参加,经三分之一及以上会员代表单位提议,可召开特别代表大会。 

第8条:代表大会的职责是选举产生全美学自联主席、副主席,理事会和监察委员会,设立 和解散工作委员会,批准各工作委员会主席人选,审批和表决各项议案。 第二节:理事会 

第9条:理事会是全美学自联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 

第10条:理事分别由八个选区内部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这八个选区分别为东北部、东部 、中大西洋、南部、中西部、西北部、西南部和太平洋选区。每选区设两名理事。 

第11条:理事代表该理事所在的会员代表单位。 

第12条:理事会成员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审议和通过议案。 

第13条:理事会决定会员应缴纳的年度会费,并有权授理全美学自联的税务事宜。 

第14条:理事会每季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全美学自联工作。季会在每季度的第一周举行。 经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召开特别理事会议。 

第15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才有效。理事会以不少于全体理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赞成票通过决议。 

第16条:每届理事会推举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理事会议。 

第17条:理事会须在每次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向全体会员提交书面报告,任何由三分之一以 上理事提出的议案均须公布。 第三节:主席和副主席 

第18条:全美学自联设主席和副主席各一人,由学联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19条:主席的职责包括: 1.对外代表全美学自联; 2.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作出的决议; 3.负责全美学自联的日常工作; 4.向代表大会提出年度预算并报告结算; 5.召集并主持工作委员会主席联席会义; 6.组织并协调各工作委员会职权外的临时活动; 7.签署全美学自联的各种正式文件以使之生效; 8.对由三分之二以下理事通过的决议有否决权。 

第20条: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必须为来自不同区域的大会正式代表,经十五名以上代表 联署提名后搭挡参加竞选。 

第21条:主席和副主席当选者必须获得二分之一以上到会代表的选票。如无候选人超过二 分之一票数,大会再对得票最多的两对候选人经简单多数投票产生主席和副主席。 

第22条:主席每届任期一年,最多连任一次。 

第23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在主席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代行主席职务,代行期超过 六个月者即被视为一届主席。 第四节:工作委员会 

第24条:工作委员会是根据大会或理事会决议设立的办事机构。 

第25条:工作委员会有权以全美学自联的名义从事与其所执行的决议有关的工作。 

第26条:工作委员会主席人选由该委员会内部提名,交大会或理事会批准;工作委员会其 他工作人员由工作委员会自行决定,并报全美学自联秘书处备案。 

第27条:各工作委员会主席半年须向全体会员发表书面报告。每季须向理事会与学联主席 提交工作报告。 

第28条:工作委员会须在理事会规定的期限内,制定并向全美学自联主席和理事会提交工 作会章程。 第五节:监察委员会 

第29条:监察委员会为全美学自联的常设监察机构。 

第30条:监委会由五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八大选区各推选一名候选人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委会推选出主任委员一名以召集监委会议。 

第31条:监委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全美学自联主席、副主席和理事会的工作,解释 全美学自联宪章,裁决与全美学自联宪章有关的纠纷。 

第32条:监委会有权裁定学自联合主席及副主席是否违背宪章,经三名及以上监委动议可 提请理事会对主席或副主席进行弹劾。 

第33条:监委会有权裁定理事工作是否违背宪章,经三名及以上监委动议可提请理事所属 选区弹劾该理事。 

第34条:全美学自联的学联主席、副主席、理事及监察委员不得兼任。 

第四章:弹劾 

第35条:在三分之二及以上代表单位或四分之三以上理事联署要求下,可以弹劾主席、副 主席或任一工作委员会主席。 

第36条:当主席、副主席同时受到弹劾时,由理事会任命代理主席。 

第37条:当工作委员会主席受到弹劾时,由理事会任命临时工作委员会主席,该工作委员 会须在一周内提出新的主席人选,由理事会按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任命。 

第五章:本宪章的补充、修改及通过 

第38条:任何对本宪章加以补充或修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大会的代表通过,即行生效。 

第39条:本宪章由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大会的代表通过,即行生效。 

说明:八个选区的划分方案如下: 东 北 区:缅因、弗蒙特、新罕布什尔、麻萨诸塞、康涅狄格、罗德岛 (六个州) 东 部 区:纽约、宾西法尼亚、新泽西、德拉华 (四个州) 中大西洋区:马里兰、西弗吉尼亚、弗吉尼亚、华盛顿特区、北卡洛莱纳 (五个州) 南 部 区:南卡洛莱纳、田纳西、乔治亚、阿拉巴马、密西西比、佛罗里达、波多嫩各 (七个州) 西 南 区:阿肯色、新墨西哥、奥克拉荷马、德克萨斯、路易斯安那 (五个州) 西 北 区:阿拉斯加、华盛顿、爱达荷、怀俄明、北达科达、南达科达、俄勒冈、蒙大拿 、内布拉斯加、犹他、科罗拉多 (十一个州) 中 西 区:密西根、威斯康星、明尼苏达、依阿华、密苏里、印地安那、俄亥俄、伊利诺 、堪萨斯、肯塔基 (十个州) 太 平 洋区:夏威夷、加利福尼亚,内华达、亚利桑那 (四个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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